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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中國大學步入‘憲章’時代。”多家媒體昨天報道中國人民大學、東南大學、東華大學、上海外國語大學等6所高校章程獲教育部核准的消息,引起廣泛關註。大學為何要制定章程?它對高校發展將產生怎樣的影響?
  據瞭解,2006年修訂的《高等教育法》已將章程列為設立大學需提交的基本材料。國家中長教育規劃綱要頒佈後,大學章程制定提速。2011年,教育部出台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》,對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則、內容、程序及核准等環節進行全面規範。2012年,中國人民大學等12所高校開始試點章程建設。今年下半年,教育部對率先完成章程起草的6所高校啟動核准程序,經專家評議、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及反覆修改,日前正式簽發。
  “大學章程對高校的意義就相當於憲法對國家的作用,可以說是高校的‘基本法’,制定完善的大學章程是大學健康發展的有力保證。”東南大學高教研究所所長、博士生導師仲偉俊教授介紹說,國外高校普遍有自己的章程,基本都是先有章程再辦大學,而我們是先辦大學再補章程。
 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11月28日在教育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,制定、核准高等學校章程,是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,推動高校內涵式發展的重要步驟。制定高校章程,將推進高校依法辦學,推動現代大學制度建設,形成新的治理結構,維護師生權益,尊重學術權力;有利於理順學校內外部的權力,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;規範辦學活動;推進高等學校的管理和改革。
  “本章程生效後,學校或學校各機構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,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。”作為全國首批獲得教育部核准的高校章程之一,東南大學的章程從起草到獲得教育部核准,前後歷時6年,僅寫作組就有10人,上上下下多次征求意見,反覆修改。該章程共有13章,對學校性質、辦學目標、辦學體制、管理模式、師生的權利與義務、學術組織、經費和資產及管理制度,乃至校訓、校旗、校標、校徽、校歌等,均作出明確規定。
  老師和學生的權利被置於學校權利前面。章程規定,老師享有7條基本權利,他們對職稱、待遇、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決定有異議時,可提出申訴,並請求處理,而對應的基本義務有6條,包括尊重和愛護學生、遵守學術規範、恪守學術道德;學生基本權利有8條,包括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有異議時可提出申訴,並請求處理,對應的義務也有6條。“東大章程在結構設計上,將教職工和學生的責權利規定置於學校組織機構之前,凸顯學校辦學以師生為本的理念。”東大副校長林萍華表示。
  “學校可根據社會需要、國家政策規定及學校辦學實際情況,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、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,並可根據教學、科研和學科建設的實際情況設立學術特區。”仲偉俊解讀說,章程里的這些條款有助於解決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交織、行政權力泛化等問題。“當然,章程實施起來還有個過程,而且章程畢竟是學校的‘大法’,操作層面還需要具體細化。”繼首批6所高校章程獲教育部核准後,更多的高校章程將會陸續公佈。教育部11月28日宣佈:所有“985”高校需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制定,“211”高校要在明年底前完成,其餘部屬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。我省高校章程制定進展情況如何呢?“學校章程今年已通過教職工大會審議、黨委常委擴大會審定,現已上報省教育廳。”南京師範大學改革與發展研究室副主任薛傳會介紹,該校章程解決的關鍵問題有:大學的獨特使命、大學內部治理結構、師生員工的主體地位、大學的對外開放、自我監督機制及外部管理體制。其中,內部治理結構針對社會關註的高校“去行政化”,又重點關註決策機構與行政機構的關係、行政機構與學術機構的關係。“可以預期,大學章程對高校‘去行政化’必將起到積極助推作用。”
  本報記者 蔣廷玉  (原標題:“大學憲章”助推高校去行政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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